股市有賺必有賠,如果委托他人炒股虧損了,可以要求受托炒股的人賠償損失嗎?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
2020年11月,蔣某與曾某在微信中達成委托協議,蔣某將自己的證券賬戶與密碼交于曾某,委托曾某操作該證券賬戶,利潤由蔣某享有70%,曾某享有30%。
然而,曾某為蔣某炒股后,股票賬戶一直處于虧損狀態,蔣某遂多次向曾某提出解除雙方委托關系,拿回投資款,但遭到曾某拒絕。
后來,蔣某找到曾某了解虧損情況,曾某向蔣某表示“多給半年時間虧多少補多少”。
時間到了2022年6月底,蔣某再次要求曾某對股票清倉結算。2022年10月,曾某向蔣某轉款2萬元,用以彌補蔣某的損失。
當年年底,曾某按蔣某通知將蔣某賬戶清倉,在曾某操作該證券賬戶期間,共計虧損15萬多元,扣除已支付的2萬元,尚欠13萬余元未賠償。
事后,蔣某將曾某告上了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曾某賠償理財本金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作為自然人,且不屬于具有金融機構資質的從業人員,其接受委托無需經過特需審批,蔣某委托曾某為其炒股理財使用的是其本人的證券賬戶及自有資金,而該賬戶并未用于他人炒股,不存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違反公序良俗等,也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履行自己的義務。
案涉合同為有償委托合同,曾某在明知股市有風險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代蔣某管理證券賬戶進行炒股,并在蔣某多次告知其清倉的情況下仍然繼續股票買賣,顯然已違背了委托人的指示,且曾某自愿為蔣某的全部虧損作出兜底賠償的承諾,該承諾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為此,法院判決支持蔣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隨著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的多樣化,資金投向金融產品的民間委托理財行為日益增多,虧損后引發的合同糾紛也不斷出現。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民間委托理財中要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和受托人的人格風險,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蔡安慶
編輯:夏洪玲責編:石亨,李奇 審核:阮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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