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桑雪騏)消費者網購名牌鋼筆蘸墨試用后提出退貨,商家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由此被消費者告上法院。那么,這款價值5000多元的鋼筆能退貨成功嗎?日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北京市互聯網法院獲悉,該院判決商家向消費者退還貨款,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2024年7月20日,消費者在被告某公司運營的網店中購買了一款品牌鋼筆,花費5500元。收貨后,消費者用筆尖蘸墨試用,發現筆尖粗細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卻被商家拒絕。消費者認為,商家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了欺詐,遂將商家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宣傳頁面標注了“商品應用清水試用”,而消費者蘸墨試用,對鋼筆的毛細功能產生了影響,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且蘸墨試用后的鋼筆無法退貨屬于行業慣例,因此拒絕了原告的退貨申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部分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辯稱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經載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時間蘸清水試寫,確認無誤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試寫不支持退換,但結合商品詳情內容及提示字體,該提示位于頁面詳情最底部,并未使用顯著字體和顏色,且未在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客服也未在銷售過程中單獨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試寫,因此該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同時,消費者購買后蘸墨試用系確認商品品質的合理行為,而且蘸墨試用不同于上墨試用,不會對涉案商品價值造成較大貶損,也不影響二次銷售。
綜上,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消費者退還貨款,同時原告將涉案商品退還給被告,由此產生的合理運費由被告承擔。
“商家未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商品進行標注,未在銷售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的退貨請求。”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高雅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本案平衡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與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引導構建“經營者充分告知-消費者理性消費-雙方誠信履約”的健康網絡交易秩序,有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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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七日無理由退貨”情況顯著提示
北京互聯網法院提醒,經營者在商品宣傳頁面應以顯著字體、顏色等方式對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進行提示,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或情況進行顯著提示。經營者也可以在消費者購買流程中通過彈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曉商品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對于價值較高的商品,除標注退貨規則外,還需詳細說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項、保管要求及可能影響二次銷售的情形。
消費者在下單貴重或特殊商品時,應當主動查閱商品參數、查看詳情說明,必要時通過在線客服等渠道進行咨詢。在收到商品后,應按照商品說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試用商品,避免因不當試用導致商品價值貶損或影響二次銷售。最后,不得濫用退貨規則進行商品試用,對已產生明顯使用痕跡或價值貶損的商品,可能不適用退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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