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社會在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農民的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等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農村的矛盾糾紛也呈現出不同特點和變化,相對來講糾紛數量也呈逐年下降趨勢,并且出現了一些新特點,比如季節性、多樣性、復雜性、集中性等等。
一、農村矛盾糾紛主要類型:
(一)單純內部矛盾糾紛
1、涉及農村建筑、改選,如建房、圈舍改建、擠占街道等鄰里日常生活矛盾糾紛。集中在占地多少、擋光、阻礙水流,侵犯地權、物權、使用權爭奪等問題上。
2、農村家族內部財產分割不均引發的親緣關系間的矛盾糾紛。如爭奪遺產,分配房屋、生產資料不均,贍養爭議等。
3、農村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三角債,合伙經營收益分配不均,債務分攤標準不一,討債與償債互不讓步等。
4、土地、林業等資源經營、分配調整不公平、不公開,承包經營使用權爭議矛盾。如對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滿,對競標存不同意見,對土地承包租賃、荒山開發權、林地權屬等爭奪引發糾紛。
5、物質利益需求之外,因為個人的目的和動機,與他人或組織進行對立的斗爭。如個人成見反對他人、名譽地位爭奪、恩怨糾纏等,一般通過申訴、控告方式表達不滿,有的尋求公正、公平處理,要求組織或個人改正錯誤,有的則動機不純,無中生有,設計陷害,也有的純屬無理要求。
6、其他類型引發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遺失物品、禽畜等猜疑爭執,交往中情緒化的口舌之爭、人身攻擊,難以辨明是非曲直,卻糾纏不清。
(二)農民與政府、干部矛盾糾紛
1、干群關系緊張引發矛盾。一是干部因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當或堅持原則無意間引起群眾不滿;二是群眾對干部的作風、品質、不良行為不滿,或反對或抨擊,甚至針鋒相對引發尖銳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沒有執行或未得到較好執行、政策連續性不強造成脫節,從而引發的群眾與政府、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如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技術、定單銷售、價格保證和配套工作落實不到位,國家的糧種補貼不到位,政府行為承諾的工作沒有兌現,大型農業產業項目推廣占用農田與農民自主選擇生產、按傳統生產習慣之間的矛盾。
3、社會公益事業、社會救濟需求與政府可提供產品、服務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貧困群眾的住房問題,普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農民醫療衛生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等,因為尚處于實踐探索階段,政府無力全部解決使群眾滿意。對象復雜,問題棘手,資金不足,標準難統一,救助難平衡。不能不管,又無力全管,群眾意見大,政府有苦難言。
4、特殊群體的信訪日益增加。如企業轉制后的下崗、離退休職工工資、醫療保險等問題,事業單位定崗分流、競聘上崗引發的群體上訪等不穩定問題,軍轉干部和復員軍人安置問題,殘疾群眾生活、就業及貧困農民子女入學等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現象,難以短期解決,群眾的期待與政府的解決時效有差距。
(三)政府與企業、事業單位的矛盾糾紛。如管理體制、債權債務關系問題,利潤分配;村鎮規劃建設與企業擴地經營,企業外招用工與政府主張使用當地勞力等矛盾;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土地出讓等優惠不落實;政府對企業的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等,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組織與個體矛盾糾紛。項目建設、公用事業建設、產業化生產經營引發的政府、企業、大戶與群眾的矛盾糾紛。如企業生產的環境污染問題,某些虛假農業產業損害農民利益問題,城鎮管理與群眾需求,城鎮建設拆遷、招商辦企征占農民土地問題等,圍繞賠償金額、置換條件等引發矛盾糾紛。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城鎮管理中的執法行為與群眾產生的矛盾不在少數。
二、矛盾糾紛化解常用方法
(一)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于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二)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并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三)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四)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五)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于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癥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六)迂回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里話講出來,把心里的積怨發出來,然后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七)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并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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