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正式實施,本次新修訂的《條例》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對新修訂《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重點條文的認識。
《條例》緊跟時代發展,對五年多來的執紀實踐經驗進行深刻總結,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更好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是一部黨員行為的“負面清單”,也是紀檢干部執紀的根本性依據。為此《條例》新增第十九條二、三款規定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情形,從而防范和糾正不考察具體情由就隨意動紀的問題,避免因純粹客觀歸責挫傷黨員、干部積極性,進而導致消極“避責”、瞻前顧后、畏首畏尾的現象。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第一種形態的處置方式,既體現動輒則咎,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也堅持錯、責、罰相適應,防止出現追責不力或者濫用處分兩種錯誤傾向。從制度的修訂上,可以感覺到黨對干部的關心關愛,黨組織是不愿意放棄每一名干部的,從“四種形態”開始層層設防,以組織的及時干預來換取大部分干部的及時悔改,這正是嚴管就是厚愛在制度辦法上的生動體現。
(二)體現了處分全覆蓋、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從近年來紀委監委查處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看,不乏一些退休干部,退而不休,利用原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他人謀取謀取利益,收取錢財,敗壞黨員形象。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蔡鄂生案件,其中一條就是“目無法紀,退而不休,頂風作案,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融資貸款、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為了強化對黨員、干部的全周期管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條例》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充實完善對離崗后本人違規從業行為的處分規定,擴大了離崗離職違規從業行為適用主體的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相應地,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同時,新增第一百零六條,對黨員離崗后違規為他人謀利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條例》從制度上堵住了退休黨員違紀違法的漏洞,不管是在職還是退休,黨員的身份是不變的,不能因為退休就降低廉潔標準,必須一視同仁、一以貫之,堅持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
(三)體現了追求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的做事風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嚴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深入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依然頑固,特別是在基層單位,黨員、干部在反感中不自覺得做著形式主義的工作,又在不愿干的形式主義工作中無力反抗,矛盾糾結。為此《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從制度上回應廣大黨員關切,體現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決心,推動黨員動真碰硬、務求實效。此外,《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條也是我比較關注的,統計造假問題可以說是各行各業都存在的問題,在我們日常監管工作中的數據質量問題也較為突出。基礎數據如果出了問題,掌握不了真實情況,必然會影響決策判斷。將統計造假納入紀律處分,有利于發揮黨紀剛性約束,倒逼干部實事求是做好數據統計,嚴把數據審核關口。
(拉薩市尼木縣續邁鄉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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