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技師學院垃圾房一人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公布,昆明五華北控環境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垃圾車駕駛員胡某某在作業時發現車輛溜車,他背靠車頭欲將車輛阻停,被撞跌落至下層平臺地面死亡。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車輛駐車制動裝置不能產生有效制動效能、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不當、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024年2月13日,昆明五華北控環境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和機械作業中心垃圾車駕駛員胡某某駕駛一輛垃圾清運車到昆明技師學院垃圾房清運垃圾,車輛停放位置有坡度。13時許,在鏟了半車多垃圾后,胡某某操作遙控裝置壓垃圾,壓完垃圾后車輛發生溜車,胡某某從車尾繞經副駕駛位置到車前,背靠車頭欲將車輛阻停,被擠在車頭和護欄之間,隨后車輛將護欄及花臺撞壞,胡某某被撞跌落至下層平臺地面。
事故發生后,王某某及時將車輛熄火,看到胡某某臉部有血,左腿折著,有呼吸,沒有意識,身上有塊碎磚塊。王某某拿走碎磚塊并呼叫昆明技師學院保安撥打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13時46分許120到場后,經醫生確認胡某某已經死亡。
胡某某1968年8月出生,系云南省曲靖市人,于2021年進入前述公司工作。事故發生后,涉事公司已經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將賠償款支付給死者家屬,剩余款項按雙方約定向保險公司申報。
調查報告載明,云南省交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車輛的剎車系進行鑒定,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檢驗發現事故車輛的制動系主要性能符合GB7258-2017中相關規定及GB/T18344-2016中相關技術條件的要求,合格。駐車制動裝置不能產生有效制動效能,不符合GB7258-2017的相關規定。
此外,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和事故現場視頻資料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調查報告指出,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垃圾清運車駐車制動裝置不能產生有效制動效能,駕駛員胡某某在車輛發生溜車過程中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不當,阻擋溜車方式不當。事故發生單位昆明五華北控環境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胡某某不了解和掌握車輛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事故車輛在駐車制動裝置不能產生有效制動效能的情況下繼續使用的事故隱患。為此,昆明五華北控環境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及主要負責人劉建軍,建議由昆明市五華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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