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邁出重要一步。國家明確,健全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運行機制,規范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17日印發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地經營權流轉;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臺賬、流轉合同網簽、林權收儲機構名錄、林業經營者信用檔案等制度機制。
我國現有集體林地25.68億畝,占林地總面積的60.26%,分布在全國2600多個縣,涉及1億多農戶。分散的林地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必須整合資源、激活潛能。
第一財經記者從國家林草局了解到,自2023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各地以興林富民為目標,創新集體林權制度,一些長期制約集體林區改革發展的制度性難題,正從頂層設計階段轉向實質破解階段。
4月15日,安徽省首張自留山“三權分置”經營權發證及金融授信簽約儀式在旌德縣舉行。此次自留山經營權發證面積為19畝,金融授信金額為5萬元,經營期限至2057年12月31日。該自留山“三權分置”經營權證的發放不僅讓農戶創收能力得到提升,也給經營者融資擔保提供了合法保障,提高了自留山使用效率。
過去,受政策限制,自留山經營權不得轉讓,只可依法繼承,限制了農戶發展林業經濟。近年來,旌德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自留山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賦予了自留山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農戶可以將自己的山場承包給別人,每年拿分紅和租金,農戶的利益得到了提升,山場也得到了合理利用。
林權改革有助于培育林業新型經營主體,釋放林業發展潛能。圖為海南省尖鋒嶺林區。攝影/章軻
在4月17日河南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河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新聞發布會上,河南省林業局二級巡視員李靈軍介紹,河南林地面積約6500萬畝,其中集體林地面積5895萬畝,占該省林地總面積的90%。河南省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并已明確加快推進“三權”分置、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切實加強森林經營、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等8項改革任務,21項具體改革舉措。
河南省明確,鼓勵國有林場與村集體和林農聯營;鼓勵村集體集中流轉農戶林地經營權;支持村集體領辦合作社,發展集體林場,組建股份合作林場;推廣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服務。
業內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我國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在推進過程中仍面臨著一些困境,比如,林農顧慮多,擔心流轉后失去退路,寧愿閑置也不愿流轉,流轉意愿不足;流轉程序復雜;流轉行為不規范,私下流轉普遍,合同簽訂率低:社會化服務較為滯后等。
對此,上述《管理辦法》明確,維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降低流轉風險。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現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予以糾正。受讓方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林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單方解除流轉合同。
專家表示,《管理辦法》明確集體林地的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長期穩定到戶,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抵押或擔保,形成“三權分置”格局。這些設計將激活林地經營權的市場價值,通過嚴格的監管和服務保障農民權益與生態安全,為鄉村振興和林業現代化提供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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