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花費0.1元,就能買到上千張不同場景的實況Live圖。”日前,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電商平臺和社交平臺,有商家掛出售賣Live圖的商品鏈接,這些打包的圖片價格不一,有0.1元即可“解鎖”的2000張日常生活照,也有5元帶走的精致歐美旅行記憶,照片場景之多讓人眼花繚亂。這些圖從何而來?誰在購買這些照片?記者調查發現,其中部分實況圖來自社交平臺用戶公開發表的圖片。
在數字時代的今天,從美食美景到日常學習工作,在社交平臺發圖分享生活點滴,已經成為不少人的習慣。人們在社交平臺發圖分享生活點滴,記錄生活歷程,是基于社交互動的信任,是一種自我表達,釋放內心的情感和想法,也方便清晰回憶過去的時光。
然而,公開不等于“同意”,并不意味著默許他人將照片肆意使用,更不等于默許商家將自己的私人生活點滴轉化為商品。這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我的生活”被商家打包成牟利的“商品”,明碼標價在電商平臺、社交平臺商家兜售,最后變成他人在社交平臺拼湊成所謂的“精致生活”。這種“偷竊”“我的生活”的行為,不僅不道德,而且突破了法律底線。
從法律角度說,無論“我的生活”有沒有露臉,能否識別出特定自然人,但只要未經本人授權許可,“我的生活”被他人擅自上架售賣,就屬于侵權行為,至少涉嫌侵犯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社交平臺上分享的生活點滴屬于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發行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使用其作品的,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另外,未經許可上架兜售的“我的生活”,如果包含露臉照,則涉嫌侵權肖像權;如果包含如人臉、定位等可識別身份的信息,則涉嫌侵犯個人信息權。《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當“我的生活”變成他人牟利的“商品”,監管不能置若罔聞,依法查處非法兜售“他人生活”的商家,及時下架相關商品。電商平臺、社交平臺要加強審核責任,核實“我的生活”來源合法性,禁止售賣來源不合法的“我的生活”,尤其是應通過技術比對手段,精準識別出相似、相同照片,給予屏蔽、封禁賬號等處理。大眾也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防范他人“偷竊”,一旦遭遇侵權,及時依法維權。
總而言之,“我的生活”我做主,容不得他人肆意踐踏,未經本人授權和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
稿源:荊楚網(湖北日報網)
作者:何勇
責編:詹薔【責任編輯: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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