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日常用車中,如果開著公司的車不小心把自己名下的另一輛車撞傷,這種“自己撞自己”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案件回顧】
2022年2月的某一天傍晚,某礦公司法人張某駕駛公司名下的小轎車回到家中拿公司的材料時,在地下停車場停車時,不小心碰撞到停車泊位內自己名下的另一輛小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張某花費維修費13700元,B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了該筆維修費。后B保險公司向公司車投保的A保險公司要求返還墊付的賠償款時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
A保險公司認為張某作為被保險人和駕駛員,其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因此A保險公司認為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相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公司的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A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系張某故意造成,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一輛機動車對應一份保險合同,同一被保險人的兩輛車發生事故,兩車之間是相對獨立的,應按照各自的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處理,不同的車輛之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兩車因事故受損,與其他第三者車輛受損并無不同。A保險公司主張因兩車被保險人相同從而應免除保險責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故判決A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擁有多臺車的車主已不是少數,“自己撞自己”的交通事故雖罕見,但意外難免發生,其中涉及的保險規則和責任劃分較為復雜,廣大車主們要規范用車,合理配置保險,同時在遭遇爭議時,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羅娜、金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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