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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視頻,來源:東方網(00:22)
4月15日,一則名為“上海安福路一女子怒懟“老法師”的視頻在網上傳播,視頻中,一女子指責一名老年拍攝者在街頭“偷拍”女性“為老不尊”,拍攝者則稱拍照是他的工作,后賠禮道歉。女子情緒激動,要其刪除照片,且不讓其繼續在街上拍攝其他女性。視頻發生在烏魯木齊中路,離安福路雖近但有一定距離。
據介紹,這名當事拍攝者今年84歲。據他所說,自己已經拍了約60年照片,拍攝主題涵蓋人文與時尚,自己拍攝的照片不會發到網絡。當天,他在路上拍下一對提著生活用品的老人時見到了身穿粉色衣服的女子,并拍下了她5張照片,他稱這5張照片均沒有聚焦身體局部。在被該女子怒懟后,他刪除了5張照片。他認為,自己在公開場合有拍攝權利,如果被攝者認為侵權,刪除照片即可。
記者注意到,該視頻下方的高贊評論多數都是力挺女子的,網友Highness稱“一點沒錯,拿了個相機,以藝術的名義行猥瑣下流之實”。前述視頻發布者也在留言中引用《民法典》稱,不論街拍作品是否用于營利,均可能構成侵權,且無論是拍攝還是發布,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征得拍攝者同意,偷拍隱私部位可以報警。但在他的留言下,另一位網友稱記錄拍攝與偷拍認定不同,且只有被攝者過來說要求刪除才需要刪除。
持不同觀點的網友對于拍攝與被攝者的權利認定產生了爭論。
經常從事街拍的攝影師李舟(化名)認為,由于該視頻并沒有交待拍攝者究竟拍了怎樣的照片,自己并不能根據視頻中的信息判斷事情的全貌,且視頻發生在烏魯木齊路,視頻標題有意將矛頭引向安福路的街拍文化,他認為視頻里的拍攝與安福路的街拍并不能等同視之。“是頂真的嚴格執法,還是留夠和諧社會的況量?街拍作為‘藝術創作’和‘侵權行為’在法律上的紅線在哪里?這些問題值得被討論。”李舟說。
上海市攝影家協會主席王杰稱自己也注意到了該事件。他表示,街拍能反映現實生活的狀態,但街拍者必須要尊重被拍攝者,不能侵犯被拍攝的隱私,必須尊重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民法典》有關于肖像權有具體的規定,攝影人必須遵紀守法。尊重被拍攝者的肖像權,不能以街拍名義騷擾被拍攝者,更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人品就是作品,作品是人品的再現。要拍攝出好的攝影作品必須做好人。”王杰說。
一名長期以街拍為主要創作手段的攝影師伊川(化名)認為,《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可以“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換句話,法條并沒有剝奪公民拍照的權利和自由,但是照片使用的方式,以及最終使用的結果則要求攝影師(任何人)需要高度重視和謹慎對待。在互聯網大潮的今天,情勢變得越來越復雜,人人可街拍的便利性,使得法律的紅線也壓得越來越低,這也是在保護各方的權益。因此,拍是一回事,用是另一回事。若懟著女/男性身體局部拍則是另一回事。該起事件中,女子要求刪除其影像也是及時避免將來發生更糟的可能,攝影師可以向其解釋其行為,獲得諒解,或配合刪除照片或視頻。
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律師認為,這些拍攝者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進行街拍,是可以的。與此同時,這位女性被街拍后,如果不同意,有權要求刪除自己的照片或視頻,這些拍攝者也應該配合。換言之,街拍行為介于法律與道德之間,不是非黑即白的。
藍天彬說,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還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該事件因出現在公眾場合,并不涉及隱私范疇。
藍天彬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條款約定,街拍行為中,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或者為實施新聞報道,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等情形,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但藍律師同時強調,被人街拍,如果沒有合理實施理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刪除照片或視頻。街拍后在網絡上發布照片或視頻,如果未經同意,那么有些情形下仍然有可能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如果當事人提出刪除照片或視頻,街拍行為人應積極配合。
實習生周晨晞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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