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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jié)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guī)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fā)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zhí)法執(zhí)勤部門(系統(tǒng))用于一線執(zhí)法執(zhí)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yè)技術設備、用于執(zhí)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tǒng)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tǒng)一制度規(guī)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tǒng)一編制、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購置經費、統(tǒng)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jiān)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總量控制。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guī)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適時對車輛編制結構進行統(tǒng)籌調整和優(yōu)化完善,因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增加等原因,確需新增車輛編制的,必須從嚴審批,能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備車輛。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zhí)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guī)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yè)技術發(fā)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嚴格控制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zhí)法執(zhí)勤崗位。

            第九條黨政機關為本系統(tǒng)單位配發(fā)車輛,必須符合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發(fā)車輛。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十條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的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各市、縣(市、區(qū))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分類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tǒng)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四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后統(tǒng)一購置;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根據車輛分類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后予以更新。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guī)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guī)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yè)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yǎng),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優(yōu)化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高公務用車編制、配備、使用、監(jiān)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平臺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tǒng)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yè)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tǒng)一標識。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在公務用車管理平臺化、信息化、標識化工作落實到位后,公共交通欠發(fā)達、社會車輛不能及時保障的偏遠地區(qū),緊急公務可以使用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

            黨政機關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加強監(jiān)督。

            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制度,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及時登記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定點停放制度,公務用車應當回單位或者指定地點停放,節(jié)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長途使用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黨政機關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等用車主要通過定點租賃社會車輛方式解決。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務租賃車輛服務政府集中采購,建立完善公務用車租賃服務平臺,定點租賃社會車輛統(tǒng)一納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tǒng),加強定點租賃服務監(jiān)督管理,保障黨政機關公務出行需要。

            第二十八條公務用車按照規(guī)定更新后,舊車應當在一個月內上繳至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梢圆扇∨馁u、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在三個月內規(guī)范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tǒng)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tǒng)計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匯總,上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三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guī)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zhí)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政務誠信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范圍,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guī)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tài)等情況。

            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三十一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guī)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guī)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guī)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guī)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guī)定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guī)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yè)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yǎng),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zhí)法執(zhí)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guī)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三十四條省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行管理,實施細則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實施辦法的原則管理,即應當實行編制管理,所有車輛均要核定編制,實行總量控制;除有特定用途的業(yè)務用車外,車輛標準按照黨政機關的配備標準執(zhí)行;車輛配備更新、采購、使用、處置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所屬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定期統(tǒng)計匯總所屬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并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政府辦公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8月17日印發(fā)的《安徽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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